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保密,又要便于档案的借阅利用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,可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,非承办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,须经党院办负责人批准;查阅绝密案卷和党委、院长办公会议记录,应经主管院领导同意,并限定查阅范围。
二、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有正式介绍信,经党院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;查阅机密、绝密档案须经院领导批准,仅限室内查阅。
三、学生的学业档案,应由主管单位派员查阅或复制。
四、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阅看,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,须经系、部、处室领导批准,办理借出登记手续,方能借出,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;借阅人员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、完整负责,不准带入公共场所,不得遗失、污损、抽换、涂改和转借。
五、档案人员对收回的档案,应当面检查清点,注销,如发现损坏,应及时查明情况,追查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