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档案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服务,为社会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》、《陕西中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陕西中医学院综合档案室馆藏档案利用方式为查阅、借阅、摘录、复制、函调、成绩翻译等。档案室根据利用者的利用权限和需要,负责提供、介绍相应的检索工具并指导利用者使用其查找、利用档案,解答有关问题。
第二条 我校工作人员因公查阅其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档案,可持本人工作证或部门介绍信,直接到综合档案室办理查阅手续;若需查阅非主管业务部门的档案,须经该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。
第三条 校内、外人员因私查阅档案室保存的相关档案,必须持本人合法的居民身份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等到档案室办理查档审查手续后,方可查阅,并按规定收费。
第四条 个人查阅有关本人或他人政治历史问题、处分、处理的档案,一般不予接待。
第五条 对所利用的档案需要摘录、复印、拍照、出具证明时,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。所摘录、复制的材料必须忠实于原件,并经接待人员核对无误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。
第六条 档案、资料严格控制外借。校内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档案、资料时,应向接待人员出具署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,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再办理借阅手续,用完及时归还。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,对确需续借者,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。严禁借阅者将档案、资料转借他人或带到公共场所。凡逾期不归还者,将严肃处理。
第七条 利用者查阅档案时不得吸烟;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、资料,严禁污染、涂改、圈点、抽页、调换及私自拆卷、带出阅览室;未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同意,利用者之间不得擅自互换案卷阅览。阅、借档案造成丢失、损毁等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。
第八条 利用者归还查、借阅的档案、资料时,必须由利用者和接待人员当面进行清点、检查,并履行注销手续。
第九条 凡向档案室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,档案室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。
第十条 利用结束后,利用者应如实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。